《常德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
道路、桥梁、公园,甚至是山河湖岛等该如何命名?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的《常德市地名管理办法》中规定:地名的命名应当相对稳定、易记好找,一般不得有偿冠名。
该《办法》就地名管理的行政主体,地名的规划与命名的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程序,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以及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名相符,以老地名、居民习俗为依据,尊重居民意愿,保持地名历史延续性;以杰出的本土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有影响的历史故事传说为依据命名,增强城市历史文化的厚重感;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等原因变更、消失的地名,应当予以变更和注销。对于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地名标志的,由设置地名标志的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还明确指出,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因企业建设或大力资助、援建,要求以企业名称或商标冠名的,由企业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李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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