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县(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适当调整
日前,市发改委下发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区县(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管理,推进“气化常德”工作进程,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经对各经营企业广泛调研、与用户及房产开发企业座谈、对各地进行成本审核,现调整各区县(市)(不含市城区及江南城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为:机械表用户每户不超过1960元,对自愿申请安装燃气智能表的用户,每户不超过2160元,从10月20日起开始执行。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新建住宅的该项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房产开发商按照上述价格标准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向用户单独收取;集中成片的居民小区的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按上述标准收取;低密度住宅用户(含较偏远的独门独院、别墅、零散用户等)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公司和燃气用户按工程造价协议收取。
(责任编辑:晏紫卉)
终审: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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