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生效!常德市饮用水源环保条例撑开“保护伞”
千呼万唤终出来!今日,《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是常德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并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同年12月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确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
新制定并实施的《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从立项到制定并获得通过历时一年有余,2016年9月23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今年1月10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法着眼于对我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进行全面保护,为全市公民守好“水缸子”,确保全市公民喝上干净水、健康水、放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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