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出新规强化限产停产制度
10月30日,环保部就《关于修改<环保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网、环保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环保部配套发布的《编制说明》文件介绍,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体现在三方面:
是补充漏洞,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
是强化停产整治措施的惩戒警示作用的需要;
是衔接新的法律规定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共十三项修改内容,相比现行版本,分类设定停产整治的期限,其中对无证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因超标排放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多次超标的情形,规定停产整治的期限为三个月。
与此呼应,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的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对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公开要求,从而完善整治期限的制度设计。
环保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限产、停产案件共 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环保法配套办法各类案件总数的25%。
具体来看,停产整治措施占比约84%,限制生产措施占比约16%。
据悉,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实施2年多来,在环保执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有的企业停产整治走过场,今天停产明天复产;有的企业不深刻汲取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教训,在三十日的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显示,由于《办法》未明确规定停产整治措施的期限,部分企业利用这个漏洞,通过在实施停产后随即恢复生产的方式,逃避整治要求,严重削弱停产整治措施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同时,也可能导致地方环保部门选择性适用停产整治措施,为企业迅速恢复生产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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