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9—00010
常政发〔2019〕1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政发〔2017〕1号)等1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 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常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0〕12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废止或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4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0〕12号)作出修改
(一)将《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二)将《常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三)将《常德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将《常德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对《常德市珍珠养殖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0〕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将第三条中的“海拔28米以上全部水域和海拔28米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中(郊)湖、风景区、大中型湖泊、居民集中居住区域为禁养区。”修改为:“海拔28米以上全部水域和海拔28米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城中(郊)湖、风景区、大中型湖泊、居民集中居住区域为禁养区。”
(三)将第十一条中“对水域造成轻度污染的,由环境保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污染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殖珍珠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珍珠养殖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常德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常政办发〔2018〕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大点中 “(一)境内外上市”的内容修改为:“1.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由市财政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2.向湖南证监局申请辅导报备并被受理的,由市财政给予扶持资金180万元;3.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IPO申请被受理的,由市财政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4.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扶持资金500万元。”
(二)将第五大点中“(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修改为“(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常德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江南app登录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
常政发12号附件关于提请市政府发文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告(司法局).doc